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民特401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同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528弄12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赫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浦东同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同频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浦东同频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21)办字第309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浦东同频公司基于***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合法,且浦东同频公司没有克扣***的工资,仲裁裁决的赔偿金及工资差额有误。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浦东同频公司的申请理由。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浦东同频公司提出其基于***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合法,且浦东同频公司没有克扣***的工资,故仲裁裁决的赔偿金及工资差额有误。对此,本院认为,上述理由实质涉及事实认定,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的情形,并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申请人浦东同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浦东同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21)办字第309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同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