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24民初1057号
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某某某院内。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某某新区某某路某号某某小区某座XXXX号。
法定代表人权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在726756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版)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在726756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