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514号 原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71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485.5元。       审   判   员     李 君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