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凌旭东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陕0403执126号结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403执126号 杨凌旭东物资有限公司、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403民初26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凌旭东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3163945.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749元、执行费3403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213733.54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03执12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3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