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2346号 原告: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元明社区永固商砼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94123706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辅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融鑫路6号雁塔科技产业园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94729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洛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