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960号
原告:陕西天鼎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二府庄1号荣豪大厦1幢20楼5-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BORTJH3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融鑫路6号雁塔科技产业园1号厂房1幢10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94729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天鼎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鼎泽保温工程有限公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鼎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2元,减半收取2511元,由原告陕西天鼎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