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铭德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02民初2516号 申请人:陕西铭德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银明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XERQ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融鑫路6号雁塔科技产业园1号厂房1幢10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94729K。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铭德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学院、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铭德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在227211元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委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铭德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在227211元以内予以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