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1298号
原告:渭南高新区宏远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周家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融鑫路6号雁塔科技产业园1号厂房1幢10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渭南高新区宏远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渭南高新区宏远工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