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终29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老实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宝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老实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融鑫路6号雁塔科技产业园1号厂房1幢10501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鸡老实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老实人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恒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8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宝鸡老实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三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超付工程款1721183.13元及利息244220.67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9日,此后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陕西恒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宝鸡老实人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案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陕西恒业公司与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宝鸡老实人公司、陕西恒业公司自2020年9月4日会议后未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一致,也未进行最终结算,故一审遗漏本案必要诉讼参加人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追加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参加诉讼以确定各方权利义务。陕西恒业公司提出的主体问题,也应在重审时进一步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8民初3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宝鸡老实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95元、上诉人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88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