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6民初2883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9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翔县。
被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乾县县城南门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22192096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界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