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礼泉亿通果蔬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6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市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表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礼泉亿通果蔬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礼泉亿通果蔬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果蔬汁公司)、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乾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民终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防水施工人工费及冷库门主框安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系认定事实有误。案涉《建筑工程扩大劳务施工合同》第2条1项明确约定,承包范围为;本工程二期冷库施工图纸和二期冷风库工程内容说明所示的主体结构工程、砌体工程(其中;外墙涂料、所有水电、保温除外)的所有工程。第3条1项承包方式,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和二期冷风库工程内容说明的全部施工内容,以扩大劳务的方式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另外在《二期冷风库工程内容说明》中也对被申请人应施工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实际履行中,被申请人未对吊顶、防水工程、冷库门的门主框施工。导致其履行合同并不全面,已经严重违约。(二)原审判决认定工程价款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有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申请人支付吊顶人工费用为121559.76元,但原审法院却仅以当时吊顶人员的通话确定当时每平方米17元认定为49062.51元。吊顶距今时隔近8年,吊顶人员的记忆存在重大的误差,且其当时收到申请人的款项,其向申请人出具条据。另外,就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的应施工的防水,冷库门主框安装,不但错误的认定不属被申请人的施工范围,就申请人自己造人施工的费用也未扣除,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案涉维修费用依法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原审费不予支持,系违反法律规定。(四)就本案合同中的增量部分,从合同约定看,所有的材料是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只是人工,可原审费用却在未鉴定的情况下予以认定价款,明显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施工范围认定问题,***主张***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应减少吊顶人工费、防水施工人工费及冷库门主框安装三部分造价。经二审法院查明,双方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施工内容为施工图纸和二期冷风库工程内容说明的全部施工内容,吊顶的施工为***的施工范围,但防水施工人工费及冷库门主框安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且冷库门主框安装在030号签证单中显示,属于工程的增项,***主张防水施工人工费及冷库门主框安装属于施工范围的理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吊顶人工费的认定问题,二审法院结合调查该费用时与吊顶施工人员的通话内容及***提交的谈话录音,认定吊顶人工费单价为17元/㎡,并无不当。 此外,***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维修,其自行维修产生大量费用。对该主张,二审法院认为***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予维修,亦未提交支付维修费的转账记录,对***主张扣减维修费用的理由未予支持,亦无不妥。另,***依据十份签证单主张案涉工程增项共计75910元,***主张审核报告前九份签证造价中包含其提供的材料费且部分工程不是***施工,亿通果蔬汁公司和乾县建筑公司称该造价中包含人工和材料,且无法区分,二审法院据此酌情认定前九份签证造价为12855.53元,工程增加量所涉造价为66011.68元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