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贺某某、周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4民初1929号 原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乾县县城南门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女。 被告:贺某某,女。 被告:周某某,男。 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贺某某、周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樊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