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24民初1929号
原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乾县县城南门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女。
被告:贺某某,女。
被告:周某某,男。
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贺某某、周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樊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