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8601民初377号
原告: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施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裕华***配货服务部,住所地***市南二环东路16号润丰物流园D区3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与***市裕华***配货服务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