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诚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某某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市裕华某某配货服务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8601民初377号 原告: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施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裕华***配货服务部,住所地***市南二环东路16号润丰物流园D区3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与***市裕华***配货服务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