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施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繁安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24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5666.04元及利息等,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34.9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2403号裁决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