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诚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某某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施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繁安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240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5666.04元及利息等,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034.9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2403号裁决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