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仓执字第696号
申请执行人: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州**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