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诚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某某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执6369号 申请执行人: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执行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沪仲案字第2403号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76,701.03元及违约金、**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