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诚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某某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23民初8280号 原告: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施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1260180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占用原告的款项58614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占用原告货款676144元。2015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自2015年5月至6月偿还10万元,2015年9月至10月偿还10万元,2015年11月至12月偿还10万元。后被告于2015年5月还款4万元,2015年11月还款1万元。2016年6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自2016年6月至10月还款4万元,2016年10月至12月还款6万元,2017年1月至12月还款20万元,2018年1月至10月还款20万元。后被告于2016年2月还款3万元,2016年6月还款1万元。被告共还款9万元,尚欠原告58614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曾系原告员工,被告自认多次挪用单位货款不还,有挪用资金犯罪嫌疑,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661元,退还给原告江***智能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