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弗莱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洛阳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137号 申请人:洛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6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8层80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洛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7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000元。 案件申请费1205元,由申请人洛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