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4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世纪西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973160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世纪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5883200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陕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依照判决书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找有关部门对需要修复的部位进行了勘察并制定了修复方案,但对其修复方案双方未达成一致,且因咸阳地区疫情防控的影响,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