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24民初4189号
原告:新昌县某,住所地新昌县。
经营者:赵某,住新昌县。
被告:俞某,住新昌县。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新昌县某与被告俞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新昌县某于2025年8月1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1元,减半收取计895.5元,由原告新昌县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