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综合公司、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29民初1086号
原告:旬邑县某公司。地址:旬邑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告:陕西省旬邑县某公司。地址:旬邑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旬邑县某局。地址:旬邑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旬邑县某公司与陕西省旬邑县某公司、旬邑县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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