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4民初2875号
原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负责人:***。
被告:西安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西安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14元,减半收取计8907元,由原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