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仪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4民初2875号 原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负责人:***。 被告:西安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西安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14元,减半收取计8907元,由原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