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6执785号
***、陕西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6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726元、**利息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98.50元。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向本院指定账户交纳了案款及案件执行费共计21692.50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件款21480.50元,扣缴案件执行费21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6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6执78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