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6民初130号
原告:**,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电话调解,原告**与被告陕西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舒 挺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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