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1026民初68号
原告:陕西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18。
法定代表人:*太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昌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同昌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昌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陕西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詹绪娟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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