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4民初4695号
申请人:西宁市城北区人民电器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607G2T,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国际建材城6栋101号。
经营者:***,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市岭村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923941P,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名京九合院锦荟苑15号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821744Y,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金羚大街52号20号楼1**1241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电器销售部与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宁市城北区人民电器销售部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银行账户中594988.33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为申请人西宁市城北区人民电器销售部对该财产保全行为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西宁市城北区人民电器销售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银行账户中594988.33元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