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295号
申请人西宁市城北区人民电器销售部与被申请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依据(2023)青0104民初46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在青海银行文成路支行0608201000090178账户内存款以594988.33元为限予以冻结。2023年8月18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46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594988.33元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2023年8月18日,本院依法解除了被申请人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94988.33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46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594988.33元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295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