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3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