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31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桥钟,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道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道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都县三峡食品厂,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冉龙明,该公司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苟洪江,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谭桥钟、***、丰都县三峡食品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3民终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春晓
审 判 员 傅 燕
审 判 员 彭国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先青
书 记 员 刘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