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永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6486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道德,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勇颖,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市永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160号(龙城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71002728P。
负责人:吴成刚,经理。
被告: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河北路30号附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2455Q。
法定代表人:苟洪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龙勇颖、重庆市永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6.20元,减半收取计133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代  孝  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蓉
书记员陶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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