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4234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河北路30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2155Q。
法定代表人:苟洪江,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中林,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彪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0月16日,本院给原告***的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林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0年11月3日9时30分开庭),谭方林于2020年10月25日收到。但在开庭时,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中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哥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