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2民初10228号之二
原告:上海忞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平城路811号16楼1611室J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育才路23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北路360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忞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忞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忞远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忞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5487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877元,由原告上海忞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