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忞远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2民初10228号之二 原告:上海忞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平城路811号16楼1611室J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育才路23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北路360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忞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忞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忞远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忞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5487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877元,由原告上海忞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