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3151号
原告:湖北东久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07号凯信后湖生活广场1栋/**22层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Q2FE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湖北东久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丰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823355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系湖北丰厚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东久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丰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东久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与被告湖北丰厚置业有限公司已协商处理,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丰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久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东久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丰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湖北东久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 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