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尚华迪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286号 原告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67-2(**)。组织机构代码2028077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尚华迪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街道原花园村灰坝社、三湾路和猫儿石村鸡心石社等处(重庆儿童公园)。组织机构代码56560289-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2014)江法民初字第03842号原告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尚华迪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尚华迪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在《重庆儿童公园电子门票系统及机房建设工程合同书》中约定“发生争议向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院认为,该约定管辖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重庆尚华迪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尚华迪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