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15419号
原告: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16号6幢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7890163X。
法定代表人:李跃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兵,重庆愙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环球广场12楼ABC户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7750C。
法定代表人:宋光伟,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重庆月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