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风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0-2。
法定代表人:况鹏,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事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1幢拓展区(A1A2)4号楼5楼。
负责人:陈广南,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双子座B座五楼。
法定代表人:宋光伟,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风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事业部、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风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风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风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重庆风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任中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