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亨博科技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03222-1号
原告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路12号双子座B座5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0775-0。
法定代表人宋小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南贲,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863265。
被告成都亨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1栋13楼13-3号,组织机构代码58264403-2。
法定代表人徐志均,职务总经理。
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所地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三岔口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罗凉清,职务州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航天大道电信枢纽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7141827-2。
法定代表人柳国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业波,男,汉族,1976年6月23日生,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代理人石小川,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34198710144034。
原告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亨博科技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当庭向原告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七日内补缴诉讼费。但原告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且未申请对诉讼费进行减、免、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607元,由原告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兰 霞
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
人民陪审员  文晓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曼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