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23851号
原告:**,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智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芹,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双子座B座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7750C。
法定代表人:宋光伟,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重庆新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婷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