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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1305号 原告: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923385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开发区五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1576444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开发区支行的存款7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1×××71)、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30×××90)的存款70万元。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原告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