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三佳建西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1305号之三 原告: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923385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开发区五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1576444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9)皖0705民初13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于2019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准予原告撤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1×××71)、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30×××90)的存款70万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