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三佳建西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1305号之二 原告: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923385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开发区五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1576444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