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铜陵三佳建西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6民初1376号
原告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五经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三佳建西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诉被告铜陵三佳建西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因原告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皆爱喜输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