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8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64000元,诉讼费700元,执行费860元,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所有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共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