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8民初995号
原告: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长虹西路与长江大道交汇处A2栋一层120、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6625158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九江恒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九江市都昌县蔡岭工业园集中区(旺发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06347000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恒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起诉条件不充分,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