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九江恒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28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长虹西路与长江大道交汇处2栋1层120、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6625158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恒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蔡岭工业园集中区(旺发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06347000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民终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九江恒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九江恒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恒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5月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措施。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9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