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都昌县家园经济适用房发展有限公司、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4民终1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昌县家园经济适用房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昌幸福路幸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77586374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长虹西路与长江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6625158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卷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昌县家园经济适用房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428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都昌县家园经济适用房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为:1、本案工程未经结算,被上诉人主张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2、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39500元应予以扣减。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110000元,如逾期支付,则被上诉人直接申请执行时可增加39500元的材料款一并申请执行。同时按照月利率1分计算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直至清偿时止。 二、上诉人剩余的工程保证金8000元,待2022年10月1日质保期届满时,若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 三、一审诉讼费1500元和二审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 四、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6346.8元减半收取317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共计4648.4元;由上诉人都昌县家园经济适用房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75元,由被上诉人九江宇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3.4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