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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贵州省和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2民初5054号 原告: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富华国际17栋24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37379810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省和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金州美福国际影城东楼A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H0PJY0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和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