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10689号
申请执行人:***杰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私营工业城新横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杰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杰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于2023年0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7,449.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3年07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在申请执行前(即2023年5月16日)履行了债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杰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殷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