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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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5破申17号
申请人:***杰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私营工业城新横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9155731X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盛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85号2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264136486。
法定代表人:***。
2021年7月21日,申请人***杰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盛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21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21)浙0205执1279号决定,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杰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杰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杰电缆桥架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