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7959号
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至和(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第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
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